2006年10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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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本院于2006年7月24日受理了浙江省义乌市燃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GA/01 00505178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6年7月11日,收款人上虞市物产有限公司煤炭分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浙江舜龙化工有限公司,账号:11000609209201,付款行: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武林支行,第一被背书人:浙江省义乌市燃料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下催字第3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衢州市顺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被盗(第GA/01 01229078号,出票日期2006年7月26日,收款人建德市新安江电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03063180010211008176,出票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申请人杭州联龙电子有限公司,账号:75602010623042,付款行商行东新支行,第一被背书人:建德市新安江志军塑料厂,第二被背书人:杭州市化工轻工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第四被背书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被背书人:衢州市顺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袁雪英:
  本院受理原告姚桂生、姚武华诉你民间借贷还款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7年1月22日上午8:40时及10时在本院302室开庭审理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两案由朱伟英、肖敏、李旭峰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樊向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浙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6)拱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浙萍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610元、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持广东发展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于2006年5月12日签发的编码为GA/01 00209867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杭州柳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晶毅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持票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州华裕纺织有限公司因持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萧山支行于2006年9月13日签发的编码为BB/01 00191622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钱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宏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持票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杭州双虎针纺贸易有限公司因持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萧山支行于2006年9月29日签发的编码为BA/01 00212326号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双虎针纺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为出票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孙金卫:
  本院受理赵山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富民一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金卫归还原告赵山贤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孙金卫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开户: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吕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接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富大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令被告吕金华归还原告陈春根借款1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11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吕金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吕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胡伯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接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富大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令被告吕金华归还原告胡伯民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1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吕金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韩加根、吕云儿:
  本院受理原告韩民锋、陈益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你位于富阳市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68号D座09室全部房产已依法拍卖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富执字第2324、232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富阳市人民法院

  陈树妹:
  本院受理原告厉新余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状中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并要求各抚养一女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供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向你送达开庭传票,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马有龙、商发勇:
  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林信用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06)淳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林信用社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721.3元(利息算至2006年5月31日)。二、被告商发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1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马有龙负担,被告商发勇负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及副本2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淳安县人民法院

  方江妹:
  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林信用社诉你及被告商寿昌、徐爱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06)淳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98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淳安县人民法院

  王冬苟:
  原告卢彩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汾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